税务利润为亏损,会计利润为盈利,会计账务如何处理?
税务利润为亏损,会计利润为盈利,会计账务如何处理?
解答:
“税务利润为亏损”的说法不准确,准确说法应该是“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”或存在“税前可弥补亏损额”。
提问所述的情形,如:某企业会计利润300万元,因为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纳税调减400万元导致应纳税所得额为-100万元。假定该企业除前述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外,无其他税会差异。
类似于这种情况,该如何账务处理呢?
账务处理,一定要看企业执行《企业会计准则》还是《小企业会计准则》等。
因为企业执行《企业会计准则》的,需要考虑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;而企业执行《小企业会计准则》的,则不需要考虑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的问题。
一.企业执行《企业会计准则》的账务处理
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,当期少缴税,后期纳税调增多交税,因此,在享受一次性扣除的年度需要确认“递延所得税负债”,以后年度再冲减。
1、第一年度的账务处理
会计利润300万元应确认的“所得税费用”=300万元×25%=75万元(假定税率25%)
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纳税调减400万元应确认的“递延所得税负债”=400万元×25%=100万元
应纳税所得额为-100万元(亏损)应确认的“递延所得税资产”=100万元×25%=25万元
会计分录如下:
借:所得税费用 75万元
贷:递延所得税负债 100万元
2、第二年度的账务处理
假如还是该企业,在第二年会计利润是400万元,税前弥补亏损100万元,同时因为以前年度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做纳税调增80万元,假如没有其他税会差异,最后实际的“应纳税所得额”=400-100+80=380万元,实际需要缴纳所得税=380万元×25%=95万元。
会计利润400万元应确认的“所得税费用”=400万元×25%=100万元
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纳税调增80万元应冲减的“递延所得税负债”=80万元×25%=20万元
税前弥补亏损100万元应冲减以前年度确认的“递延所得税资产”=100万元×25%=25万元
会计分录:
借:所得税费用 100万元
贷: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元
二.企业执行《小企业会计准则》的账务处理
同样是前述的案例,企业执行《企业会计准则》的账务处理时不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。
1、第一年度的账务处理
由于纳税调整后,应纳税所得额是负数,当年度实际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,故会计核算即不需要确认“应交税费-应交企业所得税”,也不需要确认“所得税费用”。
2、第二年的账务处理
实际需要缴纳所得税=380万元×25%=95万元,会计核算只需要确认该数据即可。
借:所得税费用 95万元
贷:应交税费-应交企业所得税 95万元